近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盗窃一案,经审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西大街“恒信移动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机盗窃了一部 “三星”NOTE3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1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519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