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区检察院在受案的第二天即快速批准逮捕了一名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舒某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于2014年5月17日因锁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后犯罪嫌疑人舒某某持菜刀将害人郭某某身体三处砍伤。经鉴定,郭某某三处伤情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由于该案案情简单,侦监科指定专人快速审查。尽管犯罪嫌疑人舒某某拒不认罪,但是该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逮捕条件,遂于受案后的次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