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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询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28  来源:本站  点击量:678  

  查询流程: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前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向工作人员提出查询案件的要求。在此之前可打案管中心电话3225126预约。

  2、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材料和委托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及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备检察人员审查核实并录入案件集中管理系统。

  3、案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有关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及办理:  

1、辩护律师、具有律师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查阅、摘抄、复制纸质卷宗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为提起刑附民诉讼需要查阅有关案件材料的,由案管中心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不能当日办理的, 由案管中心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申请人。

2、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管中心转送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阅卷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3、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需要经检察机关许可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书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在三日内答复辩护律师。

4、辩护人在案件移送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案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辩护人。

5、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案管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审查。

6、辩护律师、具有律师资格的诉讼代理人依据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案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申请人。

7、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依法审查后,及时答复申请人。

  提出意见:

  1、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提出要求办案部门当面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听取意见。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

 

投诉的受理、答复: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之行为的投诉,统一由控申科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承办案件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投诉。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投诉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口头投诉的,控申部门应当做好记录。

  3、人民检察院应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并答复投诉人。

 

                          2014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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