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紧密衔接,拓展救助渠道,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近日,名山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明晰单位职责,形成救助合力。名山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司法人文关怀,主动依职权对困难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各社会救助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采取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开展城乡低保、就业帮扶、心理辅导、临时困难补助等多渠道救助,切实为被救助人提供各方位有效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确保精准救助。救助的适用对象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受害人中的特困群众等。因案致贫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予以优先救助。
三、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救助效率。名山区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在办结案件后及时向社会救助对口成员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移送有关材料,由社会救助对口成员单位将其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救助工作。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名山区检察院,名山区检察院要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办理。
四、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回访制度,确保《实施意见》落地落实。名山区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和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开展社会救助情况要定期联系,相互通报,及时反馈。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救助对象开展回访活动,了解救助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施策,做好后续帮扶工作,提升帮扶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