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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名山绿色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4  来源:本网  点击量:1063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名山绿色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绿色发展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助推名山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力服务我区推进绿色发展,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中国茶都”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我们的生存空间,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治理形势已显得极为严峻和紧迫。作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强有力的司法屏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法律职能和社会责任。围绕区委提出的我区未来五年绿色发展战略目标,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守护好绿水青山,保护好名山生态本底这一绿色发展主轴主线,检察机关一定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拓宽检察工作视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彰显检察工作时代特色的工作来抓,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着力服务全区绿色发展战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立足检察职能,惩防并举,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力度

1.强化执法办案,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充分运用检察机关批捕、公诉职权,依法快速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排放空气土壤污染物、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破坏饮用水源地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及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能源的犯罪。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通过惩治手段有效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发案率。

2.强化反腐工作力度,严查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从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呼声较高的系统和领域摸排线索,紧密结合生态环境资源监管环节多、审批强等特点,针对环保、国土、水务、林业、农业等重点领域就环境监管、土地整理、河道采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环节,严查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深挖细查普通刑事案件背后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贪贿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运用侦捕诉协作机制及时查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3.强化预防功能,加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中暴露出的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积极开展预防调研,提出有效防范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对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情况,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

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依法规范、公正办理

1、加强立案监督。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加强监督和排查,切实监督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特别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少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有效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监督职能,做到监督常态化,促进工作规范化。

2、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注重从介入侦查、审查案件、听取意见等渠道发现问题,加强对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另案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

3、加强审判活动监督。牢固树立审判监督意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重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进行重点监督,坚持准确运用抗诉手段,确保案件公正判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判决加强调研,重点对近年来判处缓刑的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找出犯罪规律和提出对策建议。

4、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牢固树立过程、结果、执行三位一体的诉讼监督理念,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办理;对涉及侵害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民事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环保部门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起诉,或督促其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各项工作制度

1、着力强化内部协作。建立健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控申、民行等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案件快速办理的协作配合长效机制,不定期召开协作会议,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适时出台工作意见,形成服务生态建设的内部合力。

2、完善两法衔接和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制、环保、国土、水务、林业、农业、交通等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形成合力。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适时介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横向协作,建立健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办理联席会议、案件质量问题分析通报机制。

五、强化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宣传力度

结合执法办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自媒体等多种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法治文化的宣传,激发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扎实开展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了解与认同,推动工作持续有力开展。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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