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石某、李某某到被害人代某某家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索要债务,因代某某无钱归还,刘某某便安排石某、李某某在代某某家看守代某某,不让其离开,其间,王某某、刘某某对代某某实施殴打,致代某某身体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石某、李某某、王某某。我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案发时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主动对李某某作出撤案处理。
要旨: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保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