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袁某某以提供经济来源、生活开支和毒品为手段,纠集周某某、杨某某、翟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几人以袁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周某某、杨某某、翟某某为重要成员,在名山城区和涉黄行业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共同故意实施三次寻衅滋事犯罪,逞强耍横肆意拒付债务,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袁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要旨: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认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