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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建立涉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心理抚慰和社会安置一体化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4  来源:本站  点击量:1346  

关于共同建立涉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心理抚慰和社会安置一体化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本着法治宣传是根本、心理疏导是重点、社会融入是关键的工作目标,结合名山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际,联合区委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关工委、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人保局共同建立“涉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心理抚慰和社会安置一体化帮教工作”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意见重点适用于涉案未成年人,广范适用于全部未成年人。

第二条  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与社会帮扶相衔接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应以专业化办案为主线,结合法治教育、法律服务、心理疏导、社会安置等社会帮扶工作,构建案前、案中、案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心理抚慰和社会安置一体化工作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全面平等与因人而异相结合原则。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同目标、同标准、同对待的原则,并对不同类型的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身定制帮教方案。

(三)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各方共建原则。检察机关联合政法委、公安、法院、关工委、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团委、妇联、人社等多部门力量,以学校、青少年宫、工会为纽带,以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力量为补充,共同构建帮教机制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

(一)有效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与法律意识。

(二)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和职业技能,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及时疏导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问题,帮助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意见依托“名山区未成年人帮教基地”作为名山区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活动的主要开展场所。多部门联合共同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和涉案未成年人困难救助、心理抚慰、社会融入、亲情互动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内容包括:

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驻校检察室,每月定期半天派驻检察官进校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结合校园易发、高发案件特点,制作、摆放法律宣传展板、海报,开展帮教基地常态法律宣传犯罪预防工作。

教育局协助检察机关在辖区中小学校校园广播中开辟“检察之声”专栏,由检察机关结合本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提供宣传稿件,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检察、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定期或利用宣传日活动在校园开展法律讲座,增强校园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

第六条  涉案未成年人困难救助内容:

检察机关对下列未成年人应当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包括: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赔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民政部门要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优先和倾斜。

第七条  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抚慰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前往报到的社区矫正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不良心理评估,经常性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交流与沟通帮助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建立涉案人员个人档案。对存在不良心理现象的人员,要开展谈心谈话,通过组织参与公益活动和自愿服务活动等方式给予正确引导和心理疏导,纠正其认知偏差和心理问题,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使其积极融入社会,增强社会服务意识以及提升内心向善程度。对心理问题严重,经一般心理疏导活动仍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应根据涉案人员情况,邀请专业人士对其进行个案心理抚慰。

加强学校环节的未成年被害人帮扶工作。针对性侵案件当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教育局应当督促学校落实隐私保护、心理关怀等措施,及时疏导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受到较大影响、干扰,已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被害人,教育局应当协助转校。

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驻校心理咨询师室,派驻检察、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教育、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具有一定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人员,定期对帮教基地在校学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案件(包括性侵害类犯罪、遗弃、虐待类犯罪、校园暴力类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移送有资质的社会心理咨询机构进行疏导和处理。

邀请专业人员在学校开展心理健康专题讲座、举行团体辅导及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个案咨询。

第八条  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融入内容包括:

人社局要积极同辖区内的茶叶企业、工厂建立技能培训和用工合作关系,结合名山经济发展实际,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职业技能和就业援助机会,帮助其回归社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但缺乏资金支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其办理创业贷款。

第九条  未成年人亲情互动工作包括:

检察联合教育、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在辖区学校开展“家长课堂”法律讲座,引导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正确管教,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将法治与扶贫工作结合,深入到联系帮扶村和贫困村,有针对性地开展诸如家暴、性侵、虐待等方面的法治宣讲活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帮助成年人更好的成长。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局、团委、妇联,联合青少年宫、工会,不定期组织开展亲情互动活动,加深亲子亲密关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条  各部门在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社会安置工作中,应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雅安市名山区委政法委           雅安市名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雅安市名山区关工委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

 

 

 

雅安市名山区司法局           雅安市名山区教育局

 

 

 

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           共青团雅安市名山区委    

 

 

 

雅安市名山区妇女联合会       雅安市名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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