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纪律》等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及全院干警: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纪律》《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制度》《关于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会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本院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述管理制度于2017年3月1起执行。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纪律
为了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工作开展,特制定工作纪律如下: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安排。
二、离开工作岗位应请假或报告。
三、服从工作安排,服从上级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及办公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自觉遵守安全、保密等机关管理制度。
六、对待来访人员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不得冷硬横推。
七、保持办公室整洁,不得在办公室随意堆放杂物。
八、爱护公物、厉行节约。
违反第一项按机关考勤制度扣分,违反二至六项规定者每次扣0.5分,违反七至八项规定者每次扣0.3分,并与评优评先、职级晋升和《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挂钩。
附件2: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维护机关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本单位在职在编干部、工人“按时按要求到岗到位”,建立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内容
1.上下班情况。本院作息时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单位对聘用人员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即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2:30时—18:00时。
2.以单位或党组织名义,组织和通知参加的重要会议、集体活动、集中学习和培训。
3.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检察执法以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需要考勤的。
二、考勤要求
考勤要求被考勤人员“按时按要求到岗到位”。“按时”指特定考勤对象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或重要会议、重大行动和集体活动、集中学习和培训事先通知的时间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按要求”指特定考勤对象要做好事前通知的着装、携带物品和资料等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到岗到位”指特定考勤对象要按规定到日常工作的办公室或指定的场所或地点。
三、组织实施
1.责任划分:考勤由纪检组牵头开展,政治处、院办公室和各内设部门协同。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按“一岗双责”协同做好考勤工作。
2.对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集体活动、集中学习和培训的考勤:由主持、主办或牵头部门组织参加人员签到。涉及请假、干警出差等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说明、分管领导确认,政治处负责对请假情况进行核实。纪检组负责对签到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并情况通报。
3.对上下班情况的考勤:每天由各部门负责实行,纪检组牵头协同部门对干警到岗在位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督查每月至少开展1-2次。
4.政治处每月对全院干警请销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干警监督。
四、结果运用
1.考勤结果作为实施《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与单位对部门、对干警个人目标绩效考核及评优评先、职级晋升挂钩。
2.考勤实行记分办法,即每位干警有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予相应扣分,并纳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评。
3.关于具体问题的处理
(1)缺勤:指特定考勤对象在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集体活动、集中学习、培训结束前和规定工作时间没有到岗到位。“缺勤”一次扣0.5分。缺勤应与《请销假制度》中关于旷工的处理并行。
(2)迟到:指特定考勤对象超过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集体活动、集中学习、培训规定的开始时间和市政府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到位。“迟到”一次扣0.3分。
(3)早退:指特定考勤对象在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集体活动、集中学习、培训结束前和市政府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现场和工作岗位。 “早退”一次扣0.3分。
(4)因缺勤、迟到、早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规定处理的同时执行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有关纪律规定。
附件3: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及全院干警:
根据
本院检务督察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院检察干警着装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干警未按规定着装每人每次扣0.3分。扣分情况作为实施《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与单位对部门、对干警个人目标绩效考核及评优评先、职级晋升挂钩。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4: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明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切实维护检察机关会议的严肃性,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会议的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会务工作。会务工作包括:发出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后勤保障、现场组织、考勤等。会议开始前,承办部门要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没有特别规定,参会人员应统一着检察制服正装(着装要求详见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四条 参会人员除参加省市会议或活动、陪同上级领导开展检务活动、经批准出差、办案、出庭,或因事、因病请假已获批准的无法参会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提前告知承办会议的部门。否则,一律按无故不参会处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与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六条 进入会场前,参会人员应整理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坐姿要端正,认真聆听,做好笔记,不得交头接耳、私开小会,不得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会议期间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
第八条 会议有安排座次表的按座次表入座,未安排座次表的,向前向中间靠拢集中入座。
第九条 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院纪检组、会议承办部门联合对参会及请假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对违反参会规定和要求的情况,根据《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制度》、《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扣减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分数,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纪检组作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纪检组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