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检察院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抓好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和精准扶贫工作的结合点,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对接,提高精准扶贫工作实效。近日,该院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签了《关于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办法(试行)》。
该《办法》一是明确了工作机构。成立了名山区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办公室在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对接的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了适用对象、救助情形。适用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受害人中的特困群众。《办法》明确了在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主要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务工人员讨要工资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工伤保险事故中无法通过诉讼得到用工单位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八种情形。
三是建立了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区检察院与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每月开展一次工作联系,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区检察院及时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被害人情况以及救助工作中了解的刑事被害人生活贫困的情况通报给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及时将申请司法救助被害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扶贫工作中了解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刑事被害人的情况通报给区检察院。
四是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要求。区检察院对受理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在3日内向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通报,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在2日内核实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检察院应当优先办理。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区检察院经核实,刑事被害人家庭确因刑事犯罪造成生活特别贫困的,除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外,应当在司法救助完毕后一月内通报给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开展帮扶,并协调相关部门给与社会救助。
五是建立了帮扶、回访制度。区检察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后,应协调区人社局、扶贫移民局及涉及乡镇做好司法救助对象的帮扶工作,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检察院、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定期对司法救助对象开展回访活动,了解救助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贫困户脱贫,提升帮扶实效。
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深化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整合了救助资源,将为助力扶贫攻坚工作,保障贫困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