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进一步增强了涉案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017年1月4日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怀疑其此前洽谈购买的刘某某家中猪后来被陈某某(被害人)购买,遂携带尖刀前往村民刘某某家中找陈某某理论,期间袁某某和陈某某发生争执,袁某某持尖刀将陈某某左上臂刺伤,造成陈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桡神经运动神经及感觉神经损害,左侧尺神经感觉神经损害,鉴定为重伤二级。袁某某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陈某某桡神经未能修复好是医疗过失造成,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检察机关认为手术未对被害人陈某某造成新的损伤,医生救治过程规范,无重大医疗过失,鉴定意见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客观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庭审申请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庭审中,鉴定人从鉴定资质、检材来源、被害人伤势情况、轻重伤鉴定标准及鉴定时机等方面对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客观阐述,并逐一回答了控、辩双方及合议庭的询问。最终,通过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参与庭审人员都对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的专业术语及使用标准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对鉴定意见的理解也更加全面、清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