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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芦山县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本站  点击量:2474  

中共芦山县委组织部文件

 

 

芦组通〔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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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芦山县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大口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园区党工委:

党章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近期,市县委组织部对全县部分乡镇、部门(单位)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少数党员没有严格按照党章和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做到自觉交纳、按时按标准交纳。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五个着力解决”重点任务要求,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时间

党员应每月20日前向其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基层党支部收取的党费必须在认真核对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及时全额缴存进县管党费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芦山县支行,户名:中国共产党芦山县委员会组织部,帐号:2319614709026417618)。各基层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随意挪用党费。

二、明确党费收缴基数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1.计算基数。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2.扣缴部分。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此外,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的临时性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动员其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三)农民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1.计算基数。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具体包括: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2.扣缴部分。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

3.缴费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

    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0.2元。

(六)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严格党费交纳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四、严肃党费收缴工作

(一)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收取,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也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定期交纳党费对强化党员的党章意识和党员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在于喊多么响亮的口号,而是首先要用党章约束自己,从主动、定期、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请各乡镇党委、大口党委、园区党工委、卫计局党委和教育局党委于930日前将《党员应缴党费测算汇总表》(附件2)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应补缴而未及时补缴的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测算明细表

      2.党员应缴党费测算汇总表

      3.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

 

 

                           中共芦山县委组织部

                              2016830

 

 

 

 

 

 

 

 

 

 

 

 

 

 

中共芦山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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