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先后四次在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路东段青衣江流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网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鱼类,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雨城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雨城区检察院认为帅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鱼类,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和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对帅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雨城区农村农业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其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活动结束后,雨城区检察院检察干警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增殖放流水域进行了巡查,在距离“增殖放流”点100米的地方发现一人正在网鱼,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没收并销毁渔具。 我院干警当场对非法捕捞人员及周边围观群众进行释法说理,阐述了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规定及违法捕捞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雨城区检察院坚持将教育整顿和业务工作同时推进,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通过刚柔并济的司法模式,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让捕鱼人主动成为护鱼人,共同守护青衣江流域生态资源。 今后,雨城区检察院将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等形式,将司法惩罚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着力探索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努力以“检察蓝”守护“生态蓝”,为提升雅安生态“颜值”和发展“绿值”提供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