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与芦投公司建立国有资产保护协作机制
“4.20”强烈地震发生后,我县办公大楼、公建住房(评定为D级的危房)严重受损,国有资产面临着拆除和搬迁,在灾后重建中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县灾后重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我院与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芦投公司)签定国有资产保护协作机制。
该协作机制从日常工作、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职务犯罪预防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双方在信息交换、业务联系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涉及国有资产保护的职务犯罪预防、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建立书面信息交流机制,对我院在办理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刑事、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将案件中逮捕、起诉、抗诉等办理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书面告知芦投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我院应当依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督促起诉的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芦投公司进行维护国有资产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我院及时受理和审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芦投公司。对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重大建设项目,我院和芦投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采用同步预防、跟踪预防等形式,共同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对芦投公司监管的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范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