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本站域名由“yalsjcy.gov.cn”更改为“www.yasjcy.gov.cn/ls”,原域名“yalsjcy.gov.cn”不再使用。请您及时更新浏览器收藏夹或直接使用新域名访问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统计总结 - 检察工作报告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本网  点击量:7640  


近年来,雨城区检察院在区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院的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立足检察机关职能职责,密切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强化法律监督、搭建各类平台、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着力为全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贡献检察力量,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打击犯罪,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一)依法打击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最佳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六稳”、“六保”关键是保企业,只有企业“留得住”“活得好”,就业才能稳,社会才有稳的基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重点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17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相关案件39件43人,提起公诉64件161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办案中准确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传统企业与创新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民营中小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障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严格落实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律原则,统一诉讼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二)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安全感。

2017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50件66人,提起公诉62件87人。批准逮捕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214件272人,提起公诉270件361人。对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对该类涉案人员不批准逮捕43人,既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又避免因企业经营人员被羁押而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如办理的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曾某在组建和经营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一百余人非法吸收存款达9700余万元。鉴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退赔了部分集资款,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也考虑到其经营的企业正常运转有利于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最终办案检察官对曾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三)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对涉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经济社会效果、公共利益等情况,对已经逮捕的涉案企业家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张某某先后从5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价税合计金额达1099万元,抵扣税款187万元。2019年1月,我院批准逮捕了张某某。2月我院收到张某某家属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审查,张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主动提供公司账目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已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并承诺愿意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张某某被刑拘后,企业生产经营极不正常,职工年终工资也未能按时发放,多次上访反映,给当地政府和该园区造成极大地维稳压力。我院认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公安局采纳了该建议,对张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四)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推动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恢复生产相结合,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侦查机关办理涉民企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工作机制,推动犯罪案件查办与追赃挽损、恢复生产相结合,增强保护合力。健全和强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监督妥善处置涉案财物。我院办理的刘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A劳务公司与雅安某项目部签订主体劳务合同,后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未得到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项目部分两次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民工工资210万元,后双方解除合同。因不满合同被解除,刘某某采用虚报抢工费500万元的方式,再次提出结算要求,项目部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争执。刘某某聚集70余人使用强占项目部、围堵大门、损坏电动门、配电箱、强行断电、故意倾倒垃圾等方法阻拦企业工人及施工车辆正常进出,严重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侦查机关立案后,我院派员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办理及企业保护的意见和建议5条,依法迅速批捕刘某某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取得良好效果最终刘某某等7人获有罪判决。

二、强化监督履职,推动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维护安全有序的健康市场环境

(一)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惩治证券、保险、投资理财、税收等领域经济犯罪,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经济犯罪案件,坚决惩治违法违规活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在查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及时化解风险,积极追赃挽损,强化释法说理,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完善与金融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完善金融检察联席会议机制,拓展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建立案件通报、联合预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与司法、金融、审计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做到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依法严惩犯罪并重。先后妥善处置了洪雅县某公司、雅安A公司、成都某公司、雅安B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有效防范了此类案件诱发的社会风险

(二)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社会乱象,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完善与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决铲除经济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依法惩治以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净化市场营商环境。三年来,我院共批准(决定逮捕涉黑涉恶案件11件32人,提起公诉3件20人。同时,积极发挥在办案中治理社会乱象的智能作用,紧盯社会热点问题,深入分析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如我院在办理申某某涉黑性质组织犯罪及“保护伞”案件中,就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犯罪事实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及时向国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加强相关问题治理;就“司法保护伞”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加强队伍廉政建设、重点行业监管;就申某某参加基层组织选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政府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乡镇、村组干部思想教育、规范选举行为。3份检察建议均得到回复与整改,促进建章立制5个,清理发现非法采矿点5处,8名干部受到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村主任被调整撤换,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益。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监督权,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违法情形,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大对涉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近三年,我院共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请监督案16件,其中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办理审判程序监督、民事执行监督、行政机关一般违法监督等各类案件共21件,发出检察建议21件,均收到被监督机关已经整改的回复,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如我院办理的A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B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申请监督一案,经审查,该案中法院判决B投资有限公司A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赔偿金600万元的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我院最终作出不支持A公司的监督申请的决定。一方面保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劝说A公司息诉服判,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依托“两法衔接”,服务保障政府“放管服”改革,助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服务保障政府“放管服”改革,配合政府转变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在“两法衔接”平台的基础上,深入探索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复议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监管漏洞、行业风险等,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支持、帮助监管部门堵漏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截至目前,共制发该类检察建议20件。积极探索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有效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五)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宜商宜居环境建设。

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明确办案标准和程序流程,加大办理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守护城市绿水青山,协力创造高品质生活,为创新创业营造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深入推进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近三年,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6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案92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领域立案69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立案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立案3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监管部门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水平。如雅安某地路边有一个面积近2亩的“露天垃圾场”和一条六、七百米长的“潲水沟”。现场垃圾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周边卫生环境,并给前来就餐的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的饮食安全隐患。雨城区检察院联合市院,多次与被建议行政单位、食药监局、住建局等机关进行反复协调沟通。最后,责成被建议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将近2亩的“露天垃圾”进行了清理,将“潲水沟”进行填埋,并且加装了新的污水管道,将摊点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彻底解决了该问题。

三、提升司法质效,深化改革创新,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环境和坚实保障的制度环境

(一)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

严格区分企业家犯罪与企业犯罪,准确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中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快办理涉企业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重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如四川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法人刘某某伙同公司经理王某某等人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其农牧项目建设,鼓动客户对其项目投资,以投资农牧产品开发项目为由,面向公众吸收资金452万余元,涉及人数171人次,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院鉴于刘某某、王某某退清全部吸纳资金,支付吸纳资金利息,且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无社会风险,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酌定不诉。

(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切实提升法律服务质效。

拓宽和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打造检察服务大厅、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系统、检察新媒体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诉求表达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权利救济、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等服务。与区工商联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打造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聚集合力,共同探讨破解难题之策、促进发展之道,召开联席会2次。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检察长带队深入企业调研,主动了解企业家的司法诉求,制定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和工作方案,从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等10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与一批企业结成“检企共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检察专业支撑。如某“检企共建”单位在进行改组中就遇到的法律问题向我院咨询数次,我院提供法律意见10余条,最终促成了该企业改组成功。

(三)积极主动为企业防疫抗疫和复工复产提供检察支持。

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阻碍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企业妥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问题,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涛带队,走访了作为雅安支柱产业的“雅安茶厂”、口罩生产厂“雅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某公路建设项目部和施工现场、某铁种合金有限公司等企业,了解产业需求和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情况,全面征询企业的困难和诉求,积极协调企业恢复生产面临的问题,为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创造条件。走访结束后,院党组立即召开会议,各分管领导结合走访调研的情况,以自身分管的工作为切入点,讨论工作举措。在精准摸排、深入调研、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今年2月,我院发布《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民营企业服务保障的意见》,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案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对已经受理的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源头防控,加强多部门协作加大疫情期间司法服务力度等七个方面,帮助和引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复工复产,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开辟绿色检务通道,构建开放透明、亲民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网上诉讼服务,完善12309检察服务平台、“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建立集案件程序信息查询、权利告知、预约登记、申诉申请、法律文书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全网通”互联网服务平台。积极运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向各类市场主体推送改善营商法治环境的重点工作动态。深入贯彻最高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部署,会同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宣传等,营造法治、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支持企业家安心创新创业,提振市场信心。目前已共开展法治专题宣传3次,发放宣传资1000份,现场接访10人次,拓展了检企对接渠道,提升了企业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依托派驻乡镇检察室和公益诉讼工作站,健全定点值班和走访机制,重点关注雨城区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参与新城区征地拆迁、纠纷矛盾排查化解、企业法治建设等工作,在雨城区3家企业设立未成年观护帮教基地,与工业园区内多家企业建立了检企常态联络通道。以检察主题开放日、企业家座谈会和签订检企共建协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对面交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针对企业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服务雨城区法治环境建设,有效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目前,已开展座谈会2、走访企业7,给企业提出堵塞管理漏洞的法律建议3

四、存在的短板及突出问题

(一)有的检察干警对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少数干警对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不够深入透彻。有的领导干部对营商环境建设还存在认识误区,缺乏持久作战准备。有的干警落实中央关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精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心存侥幸,作风不实。

(二)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方式方法有待提升。

个别部门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仍局限于检察办案,不善于统筹兼顾,不能自觉将服务营商环境融入检察工作的具体环节,上下联动与部门联动不够,服务方式较单一,服务效能不高,工作效果不佳。

(三)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检察机制改革力度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中如何通过加强与深化改革,提升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社会效果,有待检察机关在新形势和任务下深入思考和深入探索,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举措。

(四)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个别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过度依赖经验,对案件驾驭能力不足,司法专业水平有待提升。围绕深化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题培训不够,针对性不强。部分检察官对外交流力度不够,制约了队伍专业化建设发展。

(五)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

各级检察机关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主动作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但是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在实践中,我院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走进企业讲座等方式寻找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困难,然而这种单方面的主动寻找和提供需求的方式,一方面并不能有效地调动企业的主动参与热情,导致检察机关“剃头挑子一头热”,检企之间不能实现良好的互动和对接,企业往往是在法律风险防控上面出现了严重后果,才开始重视。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优化和创新检企交流制度,加大法治宣传的主动性、开放性和互动性,积极传播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精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增强司法办案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动权、话语权,保障检企信息畅通,加强司法供给,推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打造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雨城检察品牌矩阵。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理清正确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是护航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检察事业的兴旺发达与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检察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推动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推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切实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主动服务共促发展。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创新服务举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真正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作为衡量检察工作服务营商环境的标准,激发企业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三是坚持执法办案强化服务,把握好办案节奏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规范执法办案,提升服务营商环境的质量

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依法惩治侵害市场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和重大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和配合,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快捕快诉;强化人权保护意识,促进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二是加大涉企刑事犯罪打击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快速适应经济增长、产业转变新模式,依法惩处扰乱和损害企业发展犯罪,严厉惩治利用互联网平台、金融类犯罪,努力维护网络和金融安全稳定;在办案中强化维稳意识,依法稳妥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保障市场的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强化诉讼监督工作,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强化立案监督、审判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犯企业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和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件,助力法治政府的建设。三是深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营造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探索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切实解决环境污染及行政机关懒政等问题,促进地方生态环境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转化。

(三)延伸检察职能,构建服务营商环境的有效机制。

在通过打击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延伸工作触角,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主动为企事业单位、普通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犯罪的发生。一是主动“送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性的法治宣传活动,结合办理的各类高发的刑事案件,深入剖析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典型案例,引导工作人员、普通群众依法生活、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二是搭建“平台”,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对象的范围,特别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依托当地工商联建立“法律服务平台”,继续完善与工商联建立的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对企业犯罪、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通过“点对面”的服务,提升企业防范犯罪的法律意识。探索检察机关深入企业“点对点”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梳理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法律隐患,提出法律对策,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构筑“合力”,积极呼吁建立以党委政法委为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公检法共同探讨重大案件,分析热点问题,达成解决共识,加强执法活动的开展;深入推进“两法衔接”,与行政机关形成案件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针对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情况时时监督,并畅通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渠道,形成监管的合力,以此引导企业在法治范围内生产、经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犯罪隐患,使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构建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大力提升检察官队伍政治素质。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检察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的始终,把对党忠诚、人民满意、立场坚定作为检验检察官政治素养的首要标准。大力提升检察官法律专业素质。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检察官法律素质提升工程,真正实现检察官法律专业素质提升的三个转变,由侧重刑事法律向民事、刑事、行政并重转变,由法律能手型向法律专家型转变,由法律实践运用型向运用兼创新型转变。着力提升检察官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处理与应对复杂矛盾与问题的能力,锻造一支既懂法律,又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4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芦山县迎宾大道173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