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效保障检察业务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决策的正确性,不断加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汉源县检察院围绕检察中心,聚集主责主业,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检委会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提升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日前,该院审议通过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工作规定(试行)》。
该规定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意见》等文件制定。一是规定了列席人员及列席议题的范围,非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情况检察长认为需要列席的,可以分别就新出台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学习,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以及新型案件等列席会议。二是规定了列席人员由议题提请部门和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由检察长审批决定。三是规定了列席人员经主持会议的检察长安排或同意,对议题涉及相关问题进行询问、讨论及发表意见。四是规定了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根据案件讨论情况,可以要求系统外的列席人员在检委会委员正式发表意见之前暂时退出会议。五是规定了列席人员应当遵守检委会会场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