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检察院对张某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汉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经审查,张某除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外,还现场查获其携带准备贩卖的甲基苯丙胺48.76克。张某贩卖甲基笨丙胺数量在50克以上,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考虑到张某不具备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案件也不属市级院管辖,且只有一罪,不是数罪的具体情况,我院量刑建议中以绝对刑形式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这是汉源县检察院第一起建议判处绝对刑的案件,同时,也是该院贩卖毒品罪中建议量刑最高的案件。该案量刑建议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汉源县检院依法办案,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在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48.76克并非张某所有的辩解、辩护意见,并请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汉源县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从事实、证据、法定刑、量刑情节等方面作了义正辞严又合乎法律规定的答辩,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展现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办案的良好形象,也贯彻了证据认定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精神。汉源县法院最终采纳我院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