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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徐某某等6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本网  点击量:9482  

【关键词】

组织  运送  偷越国境    远程提讯

【要旨】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疫情期间,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镇康县,但其距离预产期仅十几天的时间,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汉源县检察院克服各项困难,借助科技力量,实现跨省提讯。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徐某某及其妻吉某某、海某某负责联系并介绍四川汉源籍未婚男子到云南南伞、缅甸老街等地与吴某某、张某某联系的缅甸女子相亲,相亲成功后,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安排车辆绕小路避开边检站将缅甸女子送过边检站,再由徐某某、吉某某、海某某将缅甸女子带回四川汉源。自介绍以来,吴某某等人多次以介绍缅甸籍女子到中国境内与汉源籍男子结婚并收取“介绍费”的方式牟利,组织、运送缅甸籍女子偷越中国云南段国境数十人次,并从中获利数十万元。

【指导意义】

(一)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案件的审查期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办案检察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讯问,但刘某某居住在云南省镇康县,并且距离预产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因此,汉源县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远程提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见偶发性事件,仍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二)  保障通讯正常运行。

为实现千里传讯,汉源县检察院在最高检、四川省院、雅安市院的指导下,四级联动,多方调试,克服网络不同、信号不稳等困难,千里传讯,实现了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院的远程视频连线,顺利完成了对刘某某的讯问。检察机关因未雨绸缪,进一步推进办案现代化、科技化,同时要做好对已有设备的维护工作。

(三)保障案件正常办理。

千里提讯符合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程序性,检察机关也及时核查了案情。整个过程合规、合法,保障了案件的正常的办理。检察机关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发掘新型办案模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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