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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案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本网  点击量:9501  

【关键词】

职务犯罪 首例 认罪认罚 相对不起诉  疫情防控

【要旨】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依法用好不起诉裁量权,包括职务犯罪中,发挥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分流作用已成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严格保证办案程序合法、坚守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办案人员、律师、被不起诉人的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汉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实施多用途农产品交易中心扶贫建设项目中,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抬单价等方式,经某某村党支部书记、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李某某签字认可后骗取项目资金。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项目资金后,将其中2.7万元以现金方式分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将该2.7万元占有并使用。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县监委掌握其贪污线索情况下经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某将2.7万元赃款退缴至县财政专户。

【指控与证明犯罪】

调查阶段,20197月,汉源县监察委员会向我院发出商请函,商请介入李某某、刘某某贪污案。我院庚及指派具有丰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提前介入该案件,重点从证据收集、调查方向、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县监察委专案组交换意见,将审查起诉工作重心前移。同时就案件强制措施适用及证据转化问题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巩固调查成果,保障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依法有序衔接。

审查起诉阶段20191021日,汉源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按照捕诉一体化及谁介入谁办理要求,我院指派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承办该案件。在全面审查卷宗,深入分析研判证据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且李某某涉案金额不大,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也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满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因此在与汉源县监察委沟通并经上级院同意后,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李某某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决定。

强化疫情防控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2月,时值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期间,为尽量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病毒传播风险,在疫情期间办理案件,在坚守司法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灵活处理,确保将病毒传播风险降到最低,承办检察官在报经领导同意后决定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及宣布不起诉决定压缩在一次会见中完成。221日,李某某及值班律师来到我院,按照我院防疫要求戴口罩,进行温度检测、登记、消毒;经过值班律师查阅卷宗、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值班律师再度共同与李某某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沟通,最终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随即对李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抗疫越吃劲、越要依法办案”,对在办案活动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是如此。《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并没有作出规定,也即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并且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均可以适用,此处的“可以”应参照《刑法》关于自首规定中的“可以”来理解,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公平地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应当对满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

张军检察长曾多次在讲话中提及,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要坚决不诉。而相对不起诉制度正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理的刑事理念,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发挥好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分流作用,节约司法资源,已成为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客观要求。所以汉源县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首次运用相对不起诉,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在运用相对不起诉的工作中,办案检察官对适用相对不起诉均持谨慎保守态度,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不清,在办案终生负责制的背景下,检察官害怕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制定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提供有效参考。同时建立不起诉案件常态评查机制,严明办案纪律,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特点,细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的篱笆。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主动接受监督,防止起诉裁量权的滥用,防范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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